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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常見四大問題!律師教你一次看懂 | 桃園離婚訴訟律師

台灣每年超過 5 萬對夫妻辦理離婚,而隨著離婚案件持續增加,為協助民眾正確理解離婚程序與自身權益,楊富淞律師從實務經驗出發,提供最中肯的法律解析。
 

一、【離婚條件】對方不同意還能離嗎?裁判離婚的法定理由一次整理

我國離婚方式包含協議離婚、法院調解離婚與裁判離婚,其中民眾最常遇到的問題是:「對方不願意,我還能不能離婚?」
 
楊富淞律師指出,只要婚姻已經實質破裂,即使對方不同意,也能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法院較常認定的法定理由包括:
• 外遇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 夫妻間之家暴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 惡意遺棄、長期分居
• 重大侮辱
•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 其他難以維持共同生活之情形
 
律師提醒:「法院重點不是誰堅持不離,而是婚姻是否已無繼續可能。」
 

二、【離婚證據】證據越多越好嗎?律師:重點是「這五類」最有效

許多人困惑該準備哪些離婚證據,因為法官是人不是神,因此必須透過證據了解婚姻狀況。但證據不是越多越好,而是要「直接指向破壞婚姻的行為」。
 
最具效力的證據類型:
1. 外遇證據(旅館紀錄、曖昧對話截圖)
2. 家暴證據(醫院診斷證明、保護令聲請紀錄、家暴錄音及錄影)
3. 分居證明(戶籍謄本紀載、租約證明)
4. 犯罪證據(法院判決書、檢察官起訴書)
5. 重大侮辱或精神虐待(威脅、羞辱訊息話截圖)
總之,需要提出「證據證明事情有發生且已影響婚姻。」才能讓法官採信,才是訴訟勝負的關鍵。
 

三、【子女監護權(親權)爭取】離婚後孩子會判給誰? 

雖然愛情已逝去,但雙方都不希望失去孩子的監護權,最後常演變成將婚姻與孩子都交由司法決定之情形。
法院真正重視的是「子女最佳利益」,但法官不認識爸媽及孩子,多會安排「社工或家事調查官,到雙方家中訪視」,以了解情況,並做出調查報告作為法官判決之依據
 
由以下標準決定孩子的監護權:
• 主要照顧者原則:若長期由某一方照顧孩子,會優先考慮讓這一方繼續照顧孩子。
• 現狀維持原則:為了避免變動孩子所處環境而影響孩子之身心發展,法院通常會盡量不變更孩子之生活地點。
• 友善父母原則:父母離異,往往孩子是最無辜的,因此若一方擔任的是友善父母,致力推動合作,並無灌輸仇恨,讓孩子能同時在父母離異時,仍能收到來自父母的愛,願意為這份努力之一方,通常法院會將監護權判給願意努力這一方。
• 父母適性比較衡量原則:將會評估父母之品行、照顧能力、照顧意願、經濟能力、與子女之實際互動等,綜合評估父母中誰有較好照顧孩子的能力。
• 未成年子女之意願:(通常七歲以上參考),七歲以上孩子較能表達其內心之真實意思,法官會傾聽孩子的想法與意願。
 

四、【外遇賠償】通姦除罪,抓到外遇能求償嗎?

通姦罪於2020年除罪化,所以無法走刑事途徑將外遇第三者受到刑事制裁,但被害人仍得向外遇第三者提出精神賠償請求。
重點是必須有客觀證據,提起民事侵害配偶權訴訟,不像從前刑事上通姦罪常常需要勞師動眾為求「捉姦在床」。
 
如今只需讓法院看到配偶與外遇第三者的不正當關係,僅提出諸如旅館紀錄、曖昧對話內容、親密照片(影片)、等,即可以證明,且外遇第三者的上述行為侵害了妳的配偶權。
 
至於賠償金額的判斷上,以下因素會影響法院判賠金額高低:
•  外遇持續時間
•  是否公開且造成羞辱原配
•  外遇是否造成婚姻破裂與受害配偶精神痛苦程度
•  當事人社會地位、經濟狀況
 
律師說明:「只要能證明自己能提供穩定、安全的生活環境並且擔任友善父母,願意讓孩子與另一方保持良好互動關係,自然較能爭取到子女之監護權(親權)」
 
楊富淞律師表示,離婚不只是法律問題,更是牽動人生的重要決定。許多民眾因不了解自身權益,而在訴訟中吃虧,甚至影響未來家庭與孩子的生活。「面對婚姻困境時,最重要的不是倉促做決定,而是取得正確的法律資訊與專業協助。」律師強調,唯有釐清程序、掌握證據、清楚自身權益,才能讓離婚不再是傷害,而是邁向新生活的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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