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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刑期服刑完畢,返台後,同一罪免除其刑 | 桃園律師事務所 | 桃園妨礙自由訴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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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背景|已在海外坐牢,回台還要被追訴嗎?
    有位當事人因債務糾紛,在海外涉及「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案件,並已在當地服刑期滿。返台後,卻因同一件事,再次遭台灣檢察官起訴。
    他最擔心的問題是:「我已經坐過牢了,回台灣還要再坐一次嗎?」
     
    訴訟過程|主張「避免被告承受過當之處罰」,並引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但書規定
     
    本所楊富淞律師受託後,著重爭取「避免被告承受過當之處罰」,並引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但書規定,並提出:
     
     •當事人已在海外完成刑期,不應再受第二次處罰。
     •若再執行刑罰,將違反比例原則與人權保障。
     
    法院最終接受辯護理由。
     
    訴訟結果|免其刑「全部」執行
    雖然法院形式上判決有罪,但裁定 免其刑「全部」執行。
    意思是:當事人 不必再坐牢、不必繳罰金,避免了同一行為被重複懲罰的不公平情況。
     
    法律小知識|什麼是「免其刑全部執行」?
     •法院認定有罪,但基於特定原因(例如已在海外服刑),決定 免除刑罰的執行。
     •這樣的制度,兼顧了法律嚴肅性與公平性,確保不會讓人為同一件事受罰兩次。
     
    本所堅持以專業守護當事人的權益,讓法律不只是懲罰,更能展現公平正義。
    如果您或親友也遇到跨境案件或刑事糾紛,請務必盡早尋求律師協助,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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