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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糾紛|請求土地|撤銷抵押權|勝訴| 桃園土地糾紛律師 | 中壢土地糾紛律師,不動產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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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營事業,常需有資金挪動,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取得資金之情形,卻遭人誤告撤銷抵押權,資金恐有被收回風險,於此,尋求專業法律幫助是明智之舉,讓自己可以明哲保身。
     
    此則分享,客戶向原告原先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借一筆資金,並且已用5 筆土地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用於擔保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資金債權,但因5 筆收購土地因無人應買而流標,
     
    因此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拿不到錢的情況下,反去告客戶與第三人間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是通謀虛為意思表示並主張詐害債權而認為要撤銷客戶與第三人間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經過楊律師的努力下,我們主張客戶與第三人間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是為了真實的借款關係而設定的,因此設定當時縱未發生實際的債務,仍然是有效的。且我們舉了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939號判決意旨抗辯,因客戶當時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時之5 筆土地之價值已超過其所欠債務了,縱日後土地之價值貶損,拍賣無人應買而流標,仍不構成詐害行為,因此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主張詐害債權請求法院撤銷客戶與第三人間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經過一番努力,最後成功說服法官,如期判下原告之訴駁回之判決。
    所以無論您面對的法律問題有多複雜,我們都將全力以赴,為您提供最優質的法律服務。立即聯繫我們,讓我們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支持,保護您的權益,贏得您應有的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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