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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趕時間離開,卻被告肇事逃逸?
當事人(即本案被告)在桃園駕駛自用車時,不慎與另一車輛發生碰撞。由於當時趕著工作,他在與對方短暫溝通後離開現場。然而,事後對方卻指稱自己受傷,向警方報案,導致當事人被依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偵辦。[辯護策略與結果]
楊律師在接手案件後,透過調閱監視器畫面、分析事故報告,提出以下關鍵辯護點:1. 當時對方未主張受傷:• 事發當下,對方並未表示自己有受傷,當事人因此合理認為只是財損事故,沒有肇事逃逸的犯意。2. 當事人曾短暫停留並確認狀況:• 當事人在事故發生後有停車與對方交談,並未立即逃離現場。3. 無主觀逃逸意圖:• 肇事逃逸罪的關鍵要件是「明知對方受傷,卻逃離現場」,本案不符此要件。最終,檢察官接受楊律師辯護意見,認定當事人無肇事逃逸故意,裁定不起訴處分,成功維護當事人的權益。此案例提醒駕駛人,即便發生輕微事故,也應謹慎處理,避免誤觸法律紅線。[刑法第185條之4 肇事逃逸罪構成要件]
1.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如汽車、機車)。2.發生交通事故,且事故導致他人傷亡(不包含單純財損)。3.行為人明知事故發生,卻未停留現場處理,如未報警、未提供救護等,即構成「逃逸」行為。發生車禍如有涉及傷亡或肇事逃逸疑慮,應立即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確保自身合法權益。車禍發生後,如何避免被控肇事逃逸?
1.立即停車查看對方傷勢,並確認是否需要協助。
2.若對方表示受傷,應立即報警並等待警方到場。
3.即使對方表示無礙,也應留下聯絡方式,以便後續處理。
4.全程使用行車紀錄器錄影,保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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